112, 113 &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試算


所得稅試算、合併與分開計稅比較、涵蓋海外所得及房屋財產交易


112, 113 &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試算

所得稅試算、合併與分開計稅比較、涵蓋海外所得及房屋財產交易

家庭狀況與申報身分
所得資料 (新臺幣)
本人所得
扶養親屬所得
海外所得總額
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(舊制)
適用房屋取得日期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 (含) 以前者。若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,請另行申報房地合一稅。
公式: 房屋出售價格 — 房屋取得成本 — 房屋出售費用 = 房屋交易損益
《貼心提醒》請於試算前清空各欄位後再輸入資料,以避免殘留前一筆資料。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,請依申報書填寫。本程式僅適用房屋原為出價取得者。
註1 房屋取得成本參考:取得房屋價金、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、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,以及取得房屋後非2年內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等。
註2 房屋出售費用參考:交易房屋所支付之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及特種貨物及勞務費等。
註3 房地取得成本參考:取得房地總價金、必要費用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、借款利息,以及增置改良修繕費等。
註4 房地出售費用參考:交易房地所支付之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、特種貨物及勞務費及土地增值稅等。
一般與特別扣除額
114 年度 (115年申報)
113 年度 (114年申報)
112 年度 (113年申報)
💡 關於夫妻計稅的 5 種方案說明
台灣綜合所得稅針對有配偶的家庭,提供以下 5 種計稅方式,本系統會自動為您計算並找出「最佳方案(最省稅)」:
  1. 全部合併計稅: 夫妻雙方所有所得、免稅額及扣除額全部合併計算。
  2. 本人薪資所得分開計稅: 將本人的「薪資所得」獨立出來按稅率計算。本人僅扣除本人的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;其餘所得及所有親屬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皆由配偶合併計算。
  3. 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: 將配偶的「薪資所得」獨立出來按稅率計算。配偶僅扣除配偶的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;其餘所得及所有親屬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皆由本人合併計算。
  4. 本人各類所得分開計稅: 將本人的「所有各類所得」獨立出來計算。本人僅扣除本人的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;配偶的所得及所有親屬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皆由配偶合併計算。
  5. 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: 將配偶的「所有各類所得」獨立出來計算。配偶僅扣除配偶的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;本人的所得及所有親屬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皆由本人合併計算。
為何要分開計稅? 當夫妻其中一方或雙方所得較高時,合併計算容易被推入較高稅率級距(如 30% 或 40%)。透過分開計稅,可將部分所得單獨拉出,使其適用較低稅率,達到節稅效果。
法規限制提醒: 依所得稅法規定,分開計稅的那一方「不能」申報親屬的免稅額與其他任何特別或列舉扣除額(除了其本人的薪資扣除額外),這些額度依規定必須由合併計稅的那一方吸收申報。因此,若合併計稅方的所得太低,龐大的扣除額可能因此浪費,本系統會自動在五種方案中為您取得平衡點。
*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,實際應納稅額依國稅局核定為準。
【排富條款說明】若適用稅率達20%以上、選擇股利28%分開計稅,或基本所得額超過AMT免稅額,則以下扣除額將歸零: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(各年度);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(112年有排富、113/114年已取消排富);房屋租金支出(112年列舉扣除額無排富、113/114年改為特別扣除額有排富)。
本系統已內建各年度排富判斷邏輯,並已反映113年起租金升格為特別扣除額(無論選標準或列舉均可申報)之制度改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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